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西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 Xi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GX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广西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广西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西标准化科技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科学技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技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广西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区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广西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标准化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区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和社会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标准化技术和政策咨询提出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实施、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

    5、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6、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开展标准化项目咨询服务;

    7、编辑出版标准化书刊、资料;

    8、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9、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10、推荐或奖励标准化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11、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开展标准宣贯;

    12、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3、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与标准化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单位会员(含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人士;

    4、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一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一定贡献;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5、单位会员的条件:

  1)与标准化有关的科研、设计、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专业学(协)会所属的标准化组织;

  2)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与本协会保持联系,参与有关活动。单位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3)单位会员的标准化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 每年免费(免培训费)参加1期标准化业务培训;

    6. 资深会员每年免费享受2次标准编写格式修改核对;荣誉会员每年免费享受1次标准编写格式修改核对;

    7. 资深会员每年免费获得20项标准电子版文本;荣誉会员每年免费获得10项标准电子版文本;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要求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可派3人免费(免培训费)参加1期标准化业务培训;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可派2人免费(免培训费)参加1期标准化业务培训;普通单位会员每年可派1人免费(免培训费)参加1期标准化业务培训;

    8.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免费享受5次标准编写格式修改核对;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免费享受3次标准编写格式修改核对;普通单位会员每年免费享受1次标准编写格式修改核对;

    9.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免费获得60项标准电子版文本;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免费获得40项标准电子版文本;普通单位会员每年免费获得20项标准电子版文本;

    10.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免费提供1项企业标准编写技术服务;

    11. 免费提供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服务平台技术服务;

    12. 参与制定本协会团体标准;

    13. 通过本协会申报广西地方标准;

    14. 免费使用本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

    1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和上级科协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和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对本协会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4.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和上级科协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组织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协会报告单位标协的工作情况;

    4.自愿资助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5.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授予名誉职务,聘请顾问及其他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理事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科协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科协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